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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带薪休假 必须对症下药 强化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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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带薪休假须强化制度保障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假期。然而,记者随机采访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80名职工后发现,不休拿不到补偿、跨年自动清零、年假被指定或冲抵、跳槽后年假“缩水”等休假“潜规则”不断,让职工抱怨带薪休假仍是“纸上福利”(2月19日《工人日报》)。

事实上,职工带薪休假被诸多“潜规则”困扰,成为“纸上福利”不是新鲜事,而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表面上看,这是劳资双方权利和地位不平等所导致的,但从深层次说,公权力支持力度不够才是最重要因素。一方面,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基本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待遇的主动性。同时,执法监管严重缺位,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实施多年却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落实带薪休假而受到处罚,倒是使得各种休假“潜规则”不断。

因此,要铲除这类“潜规则”,使带薪休假梦想照进现实,除了有关各方“觉醒”,还必须对症下药,强化制度保障。

 

 

 

首先,带薪休假作为法定权利,要有刚性支撑,要依法强制执行,不能流于空口说白话。正如专家所言,任何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行为都是公然违法,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并把它纳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实行一票否决。

其次,细化相关规定。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从实施情况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尚有一些有待细化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赔偿金,但具体标准语焉不详。故而有必要制定一个量化标准,从而让违法成本清晰可见,这样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制约用人单位。

再次,执法监管主动作为。必须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劳动者个体很难为带薪休假跟用人单位较真,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帮助其维权。在国外,如果雇主不依法办事,员工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就此而言,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介入,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帮助其讨回公道。

标签: 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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