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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竞赛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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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出台。新疆明确,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新疆此举旨在规范管理面向全区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据了解,新疆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申报依据作出了规定。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自治区党委编办或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组织主体(主办方)还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可登录自治区教育厅官网了解,自治区自2023年起开展申报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竞赛各项工作须由组织主体(主办方)、承办方直接负责实施。

新疆明确,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可作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但不作为中小学生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同时,新疆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

新疆规定,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一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二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三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四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五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六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七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八是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

同时,新疆将加大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新疆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对违法违规竞赛活动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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