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二、找法网提醒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分期还款,或者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此时作为债权人可以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可以与之协商分期还款。
三、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如下:
1.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另一方当事人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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