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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2名店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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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史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史某、谢某在合伙经营手机店时,经合谋,到农村地区以赠送电瓶车头盔为由,要求前来参与活动的老年人登记身份信息。后二人将非法收集的公民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几百张手机SIM卡,并将SIM卡对应的手机号码通过网络台提供给他人用于APP或网站注册。二人还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猫池”“加密狗”等电子设备,批量接收他人注册APP或网站时发送的验证码,又将收到的验证码通过网络台提供给他人,从中收取佣金。截至2020年1月,史某、谢某共同非法获利合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谢某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史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赃,史某有劣迹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茹玉)

标签: 湖州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手机SIM卡 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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