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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洛阳分行5人受处分: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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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该行副行长屈利东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其他4人分别受到警告处分。

银保监会网站20公布的5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简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该分行副行长屈利东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该分行零售信贷部主任刘玉林、个人信贷部助理陈震、洛阳车站支行副行曹春红、员工陈蓉等4人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洛银监罚决字〔2018〕32号显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屈利东担任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副行长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

洛银监罚决字〔2018〕33号显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刘玉林在担任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零售信贷部主任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洛银监罚决字〔2018〕34号显示.,陈震在担任该行个人信贷部助理业务经理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该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洛银监罚决字〔2018〕35号显示,曹春红在担任该行洛阳车站支行副行长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该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依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有关“首付款比例”的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洛银监罚决字〔2018〕36号显示,陈蓉彩在担任该行洛阳车站员工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直接责任,该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依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有关“首付款比例”的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标签: 中国银行洛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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