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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可不可以?讨薪只领回3箱酒每箱白酒算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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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只领回3箱酒

昨日,宝鸡人侯师傅反映,2016年3月至10月,他受雇于宝鸡高新一家名为“三鑫”的劳务公司,分别在宝鸡市三处工地干活,但3.2万元工钱至今未领到手。1月18日,该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打电话让他结账,他兴冲冲地跑到劳务公司,然而令他失落的是,工钱没领到,却领回来三箱白酒。

侯师傅说,该公司负责人告诉他,必须认领3箱白酒,否则不给剩余工钱。每箱白酒算800元,3箱2400元,剩余2.96万元说会赶在农历腊月二十七前后发放,并留了侯师傅的银行卡号,承诺以汇款方式支付。侯师傅欲哭无泪,打算将这些白酒放到小商店代卖,然而这个牌子的白酒市面上比较罕见,也不知道卖多少钱合适。据侯师傅反映,像他一样领酒的农民工有数百人。

以物抵债可不可以?

自愿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交付和接受财物折价抵偿债务,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这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自愿以物抵债的基本法律依据。

但同时,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未正式确定以物抵债执行方式,只是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加上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以致实践操作中不同程度存在负面效应。如:以物抵债执行方式是申请执行人在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让步,也可以说是申请执行人委曲求全、万不得已的求和,首先在姿态上已受到一次伤害。现实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以次充好、以劣质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积压商品抵债的情形时有发生,造成申请执行人的二次伤害,极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自愿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以物抵债协议进行严格审查等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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